干货┃永修县委、县政府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45条
| 招商动态 |2017-10-09
为抢抓赣江新区政策机遇,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成本,打造招强引优新优势,吸引“3+1”优质产业项目落户我县,促进我县经济转型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打造招商引资新优势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落户我县的企业按照如下办法进行奖励和扶持:
一、用地政策:
1.对落户我县购地置业的工业企业,建设投产进度及容积率达到招商合同约定要求的,按建成项目用地面积一次性每亩奖励1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对实际建设两层以上厂房且生产区容积率达到1.5以上的,每亩再增加奖励0.5万元。(牵头单位: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对租赁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按照租赁的厂房面积计算,年纳税达到300元/平方米的,县财政按照租赁厂房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标准补助给承租企业,补助期限为3年。企业纳税超出300元/平方米部分由受益财政将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奖励期限为投产后5年内。(牵头单位: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项目自土地出让之日起5年内,对其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不含企业出租厂房取得收入缴纳的房产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照100%的比例,后两年按照50%的比例,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对实际建筑总面积低于规划建筑总面积70%的企业不予奖励。(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4.对整体收购原落户企业闲置土地和厂房的企业,在土地和厂房等资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县财政将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收购企业。(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5.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央企和省属以上国企投资且年亩均纳税达到10万元(不含免抵调增增值税)的项目,允许依法按程序在城区内有偿提供部分非生产性用地,土地交易、房屋建设及办证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县财政进行事后全额奖补;达到上述条件的企业高管个人在县内所购置一套商品房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县财政进行事后全额奖补。(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二、财 税 政 策
6.企业按合同约定投产后5年内,年纳税总额(不含免抵调增增值税)亩均超过3万元的,超出部分由受益财政将地方留成部分按以下比例奖励给企业:3-5万元部分(含5万元),奖励地方留成的50%;5-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奖励地方留成的70%;10万元以上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7.对年实际总纳税额首次突破500万元(含)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突破1000万元(含)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首次突破2000万元(含)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8.对新迁入我县且第一年度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总部,由受益财政按当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8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需承诺5年内不外迁)。次年起六年内,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年度同比新增10%以上的,受益财政按该新增量的5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9.企业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60万元的,超出部分由县财政按25‰的比例予以补助。(牵头单位: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0.投产运行企业新上单条智能化生产线投入达到300万元的,由县财政在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地方受益部分内按照设备投资2%的比例予以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委)
11.对当年纳入国家统计范畴的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奖励0.5万元;首次突破3亿元的,再奖励1万元。以此类推,每增加2个亿,再奖励1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委)
12.对注册资金5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累计现汇进资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按实际进资额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人民币300万元。(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13.对年出口超过200万美元的企业,以上年出口为基数,增量部分每出口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00元;当年取得自营进出口权且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的企业,每出口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00元。对我县企业自行参加各类展会,经县商务局审核后,是境外展的,县财政补贴每个企业2万元;境内展的,每个企业补贴1万元。(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14.对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证明商标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万元,对成功注册商标1件奖励0.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复评获得保留县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江西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15.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落实清洁生产整改方案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6.对落户我县的“3+1”产业企业且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县工业产品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按照500万元以上部分的1%进行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委)
三、金 融 政 策
17.注册在我县的工业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县财政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牵头单位:县金融办)
18.金融机构对工业的放贷增速不得低于全县平均放贷增速,力争每年表内新增15%以上。每季度开展一次政银企对接活动,将金融机构对工业企业的金融服务列为每年条管单位支持地方经济建设考核的主要内容。建立抽贷情况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对工业企业抽贷须提前向县政府金融办报告。建立银行恶意抽逃贷款和财政存款挂钩的联动机制,对银行向工业企业已承诺续贷、企业满足先还后贷条件下而不实际续贷等恶意抽贷、压贷行为,一经查实,县财政转出不少于两倍于抽贷额的财政性存款。(牵头单位:县金融办)
19.以永修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永修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平台,共同设立一家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5000万元,每年新增担保额度不低于50%用于工业企业。进一步扩大“财园信贷通”、“助保贷”等担保规模,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和专业机构。设立5000万元中小企业“倒贷基金”,为落户企业提供临时融资服务,防范和化解企业在贷款续贷手续过程中或经营中遇到的突发事件导致资金周转困难。(牵头单位:县金融办)
20.发挥工投引导基金作用。对我县重点发展的“3+1”产业的公共研发平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进行直接投资;对重点产业、新兴产业项目采用股权投资基金,以参股或第三方合作方式进行投资,以基金的杠杆作用撬动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县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21.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发展。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累进制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县金融办)
四、人才 政 策
22.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个人或单位(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县财政按照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比例进行奖励。其中:在项目开工当年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以发改委立项数据为准)的0.2‰比例进行奖励;在完成合同约定投资并投产后,按照项目实际完成固投的0.8‰比例进行奖励。(牵头单位:落户园区项目由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外项目由县工信委负责,外资项目由县商务局负责)
23.企业租赁县财政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和人才公寓,由县财政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元标准进行奖补。对连续5年内年纳税总额(不含免抵调增增值税)亩均超过10万元的企业高管, 5年内免费使用园区公租房(不超过5套);对连续5年内年纳税总额(不含免抵调增增值税)亩均超过20万元的企业高管,5年内免费使用园区公租房(不超过10套)。(牵头单位: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高管子女可择校入学。(牵头单位:县教育局)
25.对年纳税总额(不含免抵调增增值税)亩均超过10万元的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在我县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每家企业推荐不超过6人)年薪超过12万元的,将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现金奖励,期限为5年,如5年期限内在本县新购买住房的可再享受3年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0%奖励。其他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年薪超过20万元的,可同样享受相同期限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0%奖励。(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26.对企业引进的专职两院院士,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创新创业支持。凡属我县引进的经济发展急需的各类专家,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聘请为特聘专家的,给予每人5万元特聘补贴。(牵头单位:县委人才办)
五、创 新 政 策
27.在我县建设市场主导的高校大学科技园或重要科研院所的产业化基地并取得实际成效的,给予300-500万元开办补助,重大事项“一事一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新成立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我县注册,或者将重要的科研机构、重点(工程)实验室等在我县以独立法人形式注册的,给予50万元补贴;“985”、“211”高校在我县设立国家级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并取得实际成效的,给予50万元开办补贴;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在我县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并取得实际成效的,给予60万元开办补贴;对在我县设立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给予50万元补贴;企业以自建或产学研合作形式新建研发机构的,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补贴。(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28.外地高新技术企业主体迁入永修的,优先安排用地,迁入3年内,由财政将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全额奖励该企业。对已落户且企业总部和经营主体设在我县的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29.对被认定为国家“万人计划”及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各类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给予50-2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和创业创新资助,3年内免费提供200-5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给予项目贷款利息30%的配套贴息,累计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免费入住人才公寓,按月发放0.1万元-1万元生活津贴。(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30.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予以200万元、4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予以2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予以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31.企业申报成功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后工作站的,在我县落户且在我县有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给予一次性建站资助2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市优势技术创新团队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和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32.对企业当年开发的新产品获得“国家级新产品”证书的,按每个新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新产品”认证的,按每个新产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支持企业承担实施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重大专项,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研究补助。企业研究和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获得国家认可后,给予10万元的研究补助。通过知识产权贯标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33.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面向我县企业开放其技术研发设备、大型科学仪器等科研资源。县财政给予科技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收入总额10%的补助,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34.在我县从事天使投资的机构或个人,对其在县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3年内给予全额奖励。同时,社会基金投资县内企业的,给予基金管理团队投资额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县财政出资设立县本级科技产业基金,可以与风险投资公司合作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由专业的基金运营机构开展市场化运作,县本级科技产业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0%。县本级科技产业基金参股天使投资基金形成的股权,在发生首笔投资起5年内可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天使投资其他股东转让。(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35.对被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和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申请获批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申请受理发明专利县财政奖励每件1000元,授权后再奖励每件4000元;发明专利在县内转化并付诸生产的,县财政每件再奖励1万元;当年申请受理实用新型专利县财政奖励每件500元,授权后再奖励每件500元;当年申请受理外观设计专利县财政奖励每件400元,授权后再奖励每件400元。(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36.对落户我县的科技创新中心、研发中心,当年技术登记合同交易总额达到1000万元的,县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超过1000万元,每增加500万元,增加一次性奖励3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六、工业配套服务业政策
37.经批准的工业地产、科技创新中心项目,标准厂房、研发用房和办公楼可以按栋或自然层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和土地分割登记。(牵头单位:县不动产登记局)
38.经批准入驻的物流项目用于仓储、工业地产、科技创新中心的土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39.对在我县注册的工业企业通过B2B、B2C、C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对加入云硅工业实体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免收两年服务费。(牵头单位: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七、政务环境政策
40.对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建立涉企收费清单,清单以外的事项一律不收费;清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照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牵头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
41.加大行政审批改革力度,强力推进县管“红顶中介”清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扎实推进中介组织服务市场化落地,不断降低企业运行成本。(牵头单位:县发改委)
42.根据供电需求需架设供电专线且投产后连续五年年亩均纳税总额(不含免抵调增增值税)超过10万元的企业,其专线架设费用由县财政按照不超过总费用的20%比例进行补贴。(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43.对工业企业用地范围内非商用且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内部倒班用房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牵头单位:县供电公司)
八、其 他
44.重大项目政策可一事一议,但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所述政策。
45.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低于100万元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所述政策。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永修县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工业十年行动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永发〔2016〕12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意见中所述税费地方留成部分均不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留成部分。
本意见由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牵头制定本政策意见的具体落实措施和兑现办法。如赣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制订的政策优于本意见,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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